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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形成和留存的与党史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1、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来涉县调研、考察、视察等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带、音像带、题词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报刊资料;革命前辈、革命烈士的著作、讲稿、笔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及抗战档案等。
3、涉县不同历史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在各个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档案资料。
4、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党组织或党员作出重大贡献的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与党史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涉县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民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1、中国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来往公函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2、历代编修的县志和专业志、族谱、家谱及年鉴、大事记等。
3、涉县历代重要官员和在国外的著名人士、社会名人的政绩、生平传记、专著、笔记、题词、书信、电报、证书、遗嘱、照片、录音(像)、诗文、字画等。
4、反映涉县地方特色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字画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资料(包括民歌民谣、民间传说、奇闻轶事等)。
5、反映涉县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风俗、人文地理、自然风貌、民族宗教等文献资料以及本县城乡发展变化及名优特产的档案史料等。
6、涉县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科研成果、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及自然灾害的档案史料等。
7、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契约、票据、聘书、执照、合同、证书及货币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出版的反映各个时期历史面貌的各种书刊、布告、地图、以及“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报刊、大小字报、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及知青档案等。
9、其他反映本县历史的有参考价值的口述档案及档案资料(各种载体)和实物。
二、征集方法
1、移交,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档案馆移交。
2、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捐赠,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3、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捐赠的,县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复制的方式将档案征集进馆。
三、档案管理
1、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由涉县档案馆统一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同时维护被征集者的合法权益,凡向县档案馆捐赠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
2、对征集的档案进行鉴定,按有关规定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联系方式
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涉县档案馆联系。
地址:涉县行政服务中心北一楼国家档案馆
邮编:056400
联系电话:18833073163
电子邮箱:hbsxda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