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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色先换再备案,十日时限记心间
一、政策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车辆异地改色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二、资料准备
1、车主为个人的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车主为单位的
(1)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机动车所有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3)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开车到现场查验机动车。
此业务可代办:可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委托。代理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携带相关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的(禁止使用镜面膜),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四、办理地点
可选择就近各县市区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