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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邯郸市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二)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三)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邯郸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上述提取情形中第(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邯郸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管理中心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1)租住商品住房额度
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开区、冀南新区)的无房职工每月最高可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年度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14400元。
主城区以外的无房职工,每月最高可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年度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9600元。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减半执行。
2、依照上述提取范围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新购自住住房的,还可提取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后5年内的账户余额,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
3、职工贷款新购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期当月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还款付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5、依照上述提取范围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除可提取装购电梯施工合同签订当月(含当月)末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外,还可提取加装电梯后5年内的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装购费用总额。
6、依照上述提取范围第(十五)项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公积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哪些情况不得提取邯郸公积金?
(一)职工在本人或配偶缴存地、户籍地以外购买住房及办理住房贷款的;
(二)30平米以内或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房产,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买卖行为的;
(三)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用房屋及偿还商用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六)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上述情形第(二)(四)(五)(六)项情况的,共同申请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邯郸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