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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条件
(一)准入条件(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1、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曲周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或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2、具有曲周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3、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不得申请保障房的情况
1、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型房产的。已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拥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
5、离异未满一年的。
6、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且无监护人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7、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规定
1、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规定年龄的单身(含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家庭;城镇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县主城区户籍的,应以主城区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3、城镇家庭在主城区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在回迁安置前按被拆迁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安置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实行货币安置且拆迁不满三年的,被拆迁面积计入自有住房。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搬离的,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二、申报方式
在本年度保障房受理公告发布后,保障房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冀时办”App注册后进行线上申请。如城镇家庭所有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保障房的,通过“冀时办”App选择户籍所在地曲周县提交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根据申请类别到户籍所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窗口,领取填报《曲周县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提交材料
(一)线上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
4、申请家庭填写的《曲周县保障房申请表》;
5、申请家庭填写的《诚信承诺书》;
6、申请家庭填写的《授权查询书》;
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资格管理(年度复核)
(一)家庭信息变更
已申请并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通过“冀时办”APP→省级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邯郸公租房→家庭信息变更,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家庭信息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线下到曲周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填报家庭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并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流程审核、确认信息变更。
(二)年度复核
以往年度已申请并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定期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省联审联查平台或者线下方式,依据保障对象的申请信息、变更信息进行审核、联查(核验),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三)其他复核规定
本年度起,已纳入保障房保障的家庭,复核时按照取得保障资格时(或变更保障类别时)的政策执行。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六、受理时间(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9日)
七、申报咨询电话
曲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0-8828859
0310-8812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