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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1、具有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含)以下,即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749.6元(含)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第二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含)以下,即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749.6元(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三)第三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新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8437元(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不得申报。
(四)第四类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
1、年满18周岁,具有新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8437元(含)以下,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近三年内在新区务工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申请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第五类公租房准入条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新区,持有新区居住证,且在新区实际居住(户口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冀南新区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8437元(含)以下,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3、近三年内在新区务工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在新区务工单位连续三年的银行卡工资流水(银行卡工资流水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家庭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不得申报。
(六)第六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冀南新区非城镇户籍人员)
1、具有新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8437元(含)以下;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4、近三年内在新区务工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不得申报。
(七)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况
1、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新区兴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型房产的。已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离异未满一年的。
4、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方式及申请相关表格领取
在本年度住房保障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各类公租房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冀时办”APP后注册申报(线上申请)。
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冀南新区户籍的,应以冀南新区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申请前四类及第六类公租房的,通过“冀时办”APP选择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申请第五类公租房的,通过“冀时办”APP向务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务工地址不一致的,按营业执照注册地进行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根据申请类型到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表格并填报。
前三类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规定资料申报。
三、提交材料
按照省住建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证办理”工作要求,新区公租房申请材料如下:
(一)线上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
4、申请家庭填写的《公租房申请表》;
5、申请家庭填写的《诚信承诺书》;
6、申请家庭填写的《授权查询书》;
7、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年度复核
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省、市公租房相关政策,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复核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复核”的原则,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纳入轮候序列和保障的家庭),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随时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依据保障家庭最新信息进行联审联查,按照联审联查结果进行资格认定。
(二)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原受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否则将按照现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六、咨询受理电话
冀南新区建设局房管股 6299531
马头镇人民政府6011066
城南办事处6019900
高臾镇人民政府2122001
林坛镇人民政府2152099
光禄镇人民政府2129701
台城乡人民政府2165116
花官营乡人民政府6011000
南城乡人民政府2162460
辛庄营乡人民政府217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