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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发布时间:20年11月05日          作者:拾掇拾掇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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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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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外治疗为12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注: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2007年也包括在内),每继续缴费一年,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

最高限额

每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每人25000元

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30元

比例:居民报销5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0元,退休人员为450元;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

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出的就医人员一律执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

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70%;

1万元以上部分

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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